法例 及 三合會簡單介紹

 

 

 

三合會的由來:
    三合會, 起源於三百多年前康熙、雍正年代,有一班反清復明者發起了一個稱為「洪門」的秘密組織,以代表「天」「地」「人」結合成一體的三角形標記為其神聖象徵。

     一九五六年十月香港大暴動,有三萬三合會會員打家劫舍。據統計,有三百多名死傷及五千多名黑社會分子被捕,最後由英軍出動平息暴亂。
    自該暴亂後,香港政府開始全面掃蕩黑社會,重要首腦多被捕或逃離香港,但是各種非法活動,如販毒、運毒、色情行業、賭博及高利貸等活動,仍受到不少警務人員的包庇。
    一九七三年,「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ICAC」成立後,清除了許多貪污、腐敗的警務人員,使得非法行業失去靠山,迫不得已轉入地下。
    三合會組織內,主要的幹部稱為「坐館」,直屬他指揮的幹部稱為「大哥頭」,管理財務的稱「白紙扇」,負責打殺、爭地盤的稱「紅棍」。
而三合會各分支均有專門負責傳遞情報的連絡角色,稱之為「草鞋」。

香港法例第151章《社團條例》

根據《社團條例》第十九(二)條,任何三合會社團的幹事或任何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的人,以及任何管理或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的人,均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被判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十五年。
根據《社團條例》第二十(二)條,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,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,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,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,可被判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;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,則可被判處罰款二十五萬元及監禁七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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